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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劉雪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   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關於物品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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