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訴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8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7,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