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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
    郭琇玲林望民陳勇松

  • 當事人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勁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勁雷電子有限公司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3,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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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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