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郭琇玲、林望民、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勁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勁雷電子有限公司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3,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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