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秀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寄存予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對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