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
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送達代收人
郭鐘元
被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