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 原告
- 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保
- 送達代收人
- 郭鐘元
- 被告
-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章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