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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聰榮、徐哲雄

  • 原告
    萬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萬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榮 被   告 世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 拾陸萬玖仟柒佰元,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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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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