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 原告
- 萬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榮
- 被告
- 世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哲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
拾陸萬玖仟柒佰元,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