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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9,2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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