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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七號

原告
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蘊
被告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仟肆佰玖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拾柒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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