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 原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湧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湧進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陸萬柒仟零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零叁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