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黃星
豪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壹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