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彰發工業有限公司、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彰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寄台北郵政57之116號信箱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1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512,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22,8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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