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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肆拾玖萬捌仟玖佰│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肆拾叁元    │0四      │  │ ├─┼─────────┼─────────┼───────────┼────────┼────────┼──┤ │2│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伍萬捌仟壹佰元 │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五      │  │ ├─┼─────────┼─────────┼───────────┼────────┼────────┼──┤ │3│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貳萬壹仟元   │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六      │  │ ├─┼─────────┼─────────┼───────────┼────────┼────────┼──┤ │4│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肆仟捌佰玖拾捌元│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七      │  │ ├─┼─────────┼─────────┼───────────┼────────┼────────┼──┤ │5│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貳仟肆佰肆拾玖元│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八      │  │ ├─┼─────────┼─────────┼───────────┼────────┼────────┼──┤ │6│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陸拾肆萬捌仟肆佰│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叁拾肆元    │0九      │  │ ├─┼─────────┼─────────┼───────────┼────────┼────────┼──┤ │7│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貳拾叁萬玖仟捌佰│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肆拾玖元    │一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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