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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偉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建幅慶企業股份有限│交通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伍萬柒仟柒佰伍拾│TC000三一二│  │
│ │公司羅慶豐、方建重│         │           │元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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