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 聲請人
- 萬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萬順有限公司甲○○│台灣企銀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叁萬捌仟元│AY00一八六一│││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