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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瑞祥林雯娟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萬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萬順有限公司甲○○│台灣企銀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叁萬捌仟元│AY00一八六一│││ │││││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法官 林雯娟

法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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