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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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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00000─六│    │壹  │伍佰  │   │
├─┼───────────────┼──────────────┼────┼───┼────┼───┤
│2│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0│    │壹  │柒佰壹拾│   │
├─┼───────────────┼──────────────┼────┼───┼────┼───┤
│3│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四│    │壹  │陸拾  │   │
├─┼───────────────┼──────────────┼────┼───┼────┼───┤
│4│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四│    │壹  │叁佰陸拾│   │
│ │               │              │    │   │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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