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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張震武

  • 原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00000─六│    │壹  │伍佰  │   │ ├─┼───────────────┼──────────────┼────┼───┼────┼───┤ │2│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0│    │壹  │柒佰壹拾│   │ ├─┼───────────────┼──────────────┼────┼───┼────┼───┤ │3│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四│    │壹  │陸拾  │   │ ├─┼───────────────┼──────────────┼────┼───┼────┼───┤ │4│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四│    │壹  │叁佰陸拾│   │ │ │               │              │    │   │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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