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請人
旺達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明
訴訟代理人
呂秋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壹萬參仟元      │NC七0二四二二│    │
│  │公司謝昌盛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