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 聲請人
- 旺達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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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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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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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壹萬參仟元 │NC七0二四二二│ │
│ │公司謝昌盛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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