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 聲請人
- 名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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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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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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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宇有限公司甲○○│合作金庫迴龍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肆萬柒仟捌佰伍拾│UM0三九三五二│ │
│ │ │ │ │伍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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