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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六號

聲請人
大鼎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大鼎塗裝有限公司張│一銀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柒萬柒仟柒佰元 │0000000 │ ││ │慶祥 │ │ │ │ │ │└─┴─────────┴─────────┴───────────┴────────┴────────┴──┘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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