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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林曉芳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一│││││├─┼───────────────┼──────────────┼────┼───┼────┼───┤│2│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 │三│││││├─┼───────────────┼──────────────┼────┼───┼────┼───┤│3│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五│││││├─┼───────────────┼──────────────┼────┼───┼────┼───┤│4│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七│││││├─┼───────────────┼──────────────┼────┼───┼────┼───┤│5│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三│││││├─┼───────────────┼──────────────┼────┼───┼────┼───┤│6│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五│││││├─┼───────────────┼──────────────┼────┼───┼────┼───┤│7│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七│││││├─┼───────────────┼──────────────┼────┼───┼────┼───┤│8│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九│││││├─┼───────────────┼──────────────┼────┼───┼────┼───┤│9│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二│││││├─┼───────────────┼──────────────┼────┼───┼────┼───┤│1│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四│││││├─┼───────────────┼──────────────┼────┼───┼────┼───┤│2│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六│││││├─┼───────────────┼──────────────┼────┼───┼────┼───┤│3│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八│││││├─┼───────────────┼──────────────┼────┼───┼────┼───┤│4│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0│││││├─┼───────────────┼──────────────┼────┼───┼────┼───┤│5│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六│││││├─┼───────────────┼──────────────┼────┼───┼────┼───┤│6│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八│││││├─┼───────────────┼──────────────┼────┼───┼────┼───┤│7│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0│││││├─┼───────────────┼──────────────┼────┼───┼────┼───┤│8│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一│││││├─┼───────────────┼──────────────┼────┼───┼────┼───┤│9│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三│││││├─┼───────────────┼──────────────┼────┼───┼────┼───┤│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五│││││├─┼───────────────┼──────────────┼────┼───┼────┼───┤│1│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七│││││├─┼───────────────┼──────────────┼────┼───┼────┼───┤│2│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九│││││├─┼───────────────┼──────────────┼────┼───┼────┼───┤│3│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0│││││├─┼───────────────┼──────────────┼────┼───┼────┼───┤│4│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二│││││├─┼───────────────┼──────────────┼────┼───┼────┼───┤│5│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九│││││├─┼───────────────┼──────────────┼────┼───┼────┼───┤│6│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0│││││├─┼───────────────┼──────────────┼────┼───┼────┼───┤│7│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二│││││├─┼───────────────┼──────────────┼────┼───┼────┼───┤│8│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四│││││├─┼───────────────┼──────────────┼────┼───┼────┼───┤│9│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六│││││├─┼───────────────┼──────────────┼────┼───┼────┼───┤│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3││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林曉芳

法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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