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一│││││├─┼───────────────┼──────────────┼────┼───┼────┼───┤│2│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 │三│││││├─┼───────────────┼──────────────┼────┼───┼────┼───┤│3│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五│││││├─┼───────────────┼──────────────┼────┼───┼────┼───┤│4│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七│││││├─┼───────────────┼──────────────┼────┼───┼────┼───┤│5│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三│││││├─┼───────────────┼──────────────┼────┼───┼────┼───┤│6│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五│││││├─┼───────────────┼──────────────┼────┼───┼────┼───┤│7│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七│││││├─┼───────────────┼──────────────┼────┼───┼────┼───┤│8│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九│││││├─┼───────────────┼──────────────┼────┼───┼────┼───┤│9│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二│││││├─┼───────────────┼──────────────┼────┼───┼────┼───┤│1│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四│││││├─┼───────────────┼──────────────┼────┼───┼────┼───┤│2│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六│││││├─┼───────────────┼──────────────┼────┼───┼────┼───┤│3│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八│││││├─┼───────────────┼──────────────┼────┼───┼────┼───┤│4│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0│││││├─┼───────────────┼──────────────┼────┼───┼────┼───┤│5│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六│││││├─┼───────────────┼──────────────┼────┼───┼────┼───┤│6│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八│││││├─┼───────────────┼──────────────┼────┼───┼────┼───┤│7│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0│││││├─┼───────────────┼──────────────┼────┼───┼────┼───┤│8│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一│││││├─┼───────────────┼──────────────┼────┼───┼────┼───┤│9│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三│││││├─┼───────────────┼──────────────┼────┼───┼────┼───┤│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五│││││├─┼───────────────┼──────────────┼────┼───┼────┼───┤│1│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七│││││├─┼───────────────┼──────────────┼────┼───┼────┼───┤│2│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九│││││├─┼───────────────┼──────────────┼────┼───┼────┼───┤│3│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0│││││├─┼───────────────┼──────────────┼────┼───┼────┼───┤│4│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二│││││├─┼───────────────┼──────────────┼────┼───┼────┼───┤│5│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九│││││├─┼───────────────┼──────────────┼────┼───┼────┼───┤│6│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0│││││├─┼───────────────┼──────────────┼────┼───┼────┼───┤│7│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二│││││├─┼───────────────┼──────────────┼────┼───┼────┼───┤│8│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四│││││├─┼───────────────┼──────────────┼────┼───┼────┼───┤│9│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六│││││├─┼───────────────┼──────────────┼────┼───┼────┼───┤│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3││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