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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張天民
  • 法定代理人
    呂煇強

  • 原告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 請 人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煇強 訴訟代理人 方鈴萍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 五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台灣佩克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陸仟參佰元 │TB六三一三0七│ │ │ │限公司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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