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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百瞬永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美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附表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附表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陳芷羚      │平鎮市農會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貳仟壹佰柒拾元 │0000000 │
├─┼─────────┼─────────┼───────────┼────────┼────────┤
│2│范姜文光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玖仟玖佰肆拾元 │OYOU五八三七│
│ │         │         │           │        │九       │
├─┼─────────┼─────────┼───────────┼────────┼────────┤
│3│黃國湧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叁仟捌佰元   │JEC一七九八三│
│ │         │行        │           │        │0七      │
├─┼─────────┼─────────┼───────────┼────────┼────────┤
│4│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叁佰肆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溪分行      │           │        │二       │
├─┼─────────┼─────────┼───────────┼────────┼────────┤
│5│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伍仟陸佰陸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溪分行      │           │        │一       │
├─┼─────────┼─────────┼───────────┼────────┼────────┤
│6│胡福薰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叁仟肆佰捌拾元 │AA三五六一六九│
│ │         │明分行      │           │        │九       │
├─┼─────────┼─────────┼───────────┼────────┼────────┤
│7│蔡重誓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柒佰肆拾肆元│AA三三八七五五│
│ │         │鎮分行      │           │        │八       │
├─┼─────────┼─────────┼───────────┼────────┼────────┤
│8│鄧光敦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肆拾元 │0000000 │
│ │         │子頂分行     │           │        │        │
├─┼─────────┼─────────┼───────────┼────────┼────────┤
│9│王寶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叁萬伍仟捌佰元 │AQ00一九八三│
│ │         │屋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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