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
- 聲請人
-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良允實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參萬壹仟伍佰元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