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 聲請人
- 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1│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六月五日│陸佰陸拾貳元│CK三四九八六0││ │司 林德慶│行│││一│├─┼─────────┼─────────┼───────────┼────────┼────────┤│2│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仟伍佰肆拾肆元│CK三四七六七八││ │司 林德慶│行│││三│├─┼─────────┼─────────┼───────────┼────────┼────────┤│3│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陸佰元│CK三四七六七七││ │司 林德慶│行│││三│├─┼─────────┼─────────┼───────────┼────────┼────────┤│4│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叁仟捌佰玖拾陸元│CK三四七六七三││ │司 林德慶│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