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
- 聲請人
- 楊勝捷即日盛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鼎沛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迴龍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壹萬貳仟元 │UM0三八四0三│ ││ │ │ │ │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