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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八號

聲請人
敘利亞商爵輪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敘利亞商爵輪企業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貳拾參萬柒仟柒佰│EF000五五0│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潘│口分行 │ │柒拾參元 │九 │ ││ │慧敏 │ │ │ │ │ │├─┼─────────┼─────────┼───────────┼────────┼────────┼──┤│2 │敘利亞商爵輪企業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伍拾伍萬肆仟貳佰│EF000五五一│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潘│口分行 │ │元 │三 │ ││ │慧敏 │ │ │ │ │ │├─┼─────────┼─────────┼───────────┼────────┼────────┼──┤│3 │敘利亞商爵輪企業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壹萬壹仟玖佰柒拾│EF000五五0│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潘│口分行 │ │元 │八 │ ││ │慧敏 │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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