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九號
- 聲請人
- 坤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坤源
- 代理人
- 杭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O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O四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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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0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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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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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陸拾壹萬柒仟壹佰│AR0二九0三三│ │
│ │限公司 │溪分行 │ │伍拾伍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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