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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歌華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貳拾陸萬玖仟肆佰│CLA0八一一五│││ ││││伍拾元│九0││├─┼─────────┼─────────┼───────────┼────────┼────────┼──┤│2│歌華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叁拾萬柒仟壹佰柒│CLA0八一一五│││ ││││拾捌元│九七││├─┼─────────┼─────────┼───────────┼────────┼────────┼──┤│3│世大電線電纜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貳拾玖元│AE四八三一三二│││ │司││││九││├─┼─────────┼─────────┼───────────┼────────┼────────┼──┤│4│佑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萬伍仟捌佰肆拾│AI九三三六0七│││ │正迪│││元│九││├─┼─────────┼─────────┼───────────┼────────┼────────┼──┤│5│營暢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肆拾貳萬零陸佰陸│AA00一00二│││ │司李忠│行││拾捌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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