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
宇晟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捌仟伍佰陸拾捌元│AY0四二二九七│  │
│ │限公司林陳素花  │園分行      │           │        │四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