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 聲請人
- 許庭嘉即豪美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昶聯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壹仟伍佰叁拾│CLS0二二一五│││ │司│德分行││柒元│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