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6 日
- 原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松禾工程行 │新竹商銀大竹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元 │AA三三八一九一│ │ │ │ │ │ │ │六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