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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林雯娟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嘉承營造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叁萬捌仟柒佰元 │GC八五七三五三│  │ │ │燕文       │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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