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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第七一七號、第七八四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同年十二月十五 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碩資訊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五七九五    │  │ │ │         │         │           │元       │        │  │ ├─┼─────────┼─────────┼───────────┼────────┼────────┼──┤ │2│鴻碩資訊有限公司賴│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萬柒仟伍佰叁拾│七一三0    │  │ │ │素珍       │         │           │玖元      │        │  │ ├─┼─────────┼─────────┼───────────┼────────┼────────┼──┤ │3│琦普士科技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壹拾貳萬叁仟元 │AY0五八三五一│  │ │ │公司張敏農    │桃園分行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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