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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政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八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政怡企業有限公司丁│合作金庫迴龍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壹拾壹萬捌仟肆佰│UM0三六二二六│││ │暉榮│││柒拾伍元│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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