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六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傅雯惠天翔輪胎行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貳拾伍元│UC七0一一八六│││ │││││0││├─┼─────────┼─────────┼───────────┼────────┼────────┼──┤│2│陳忠義│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萬壹仟捌佰元 │UC五五九九三九│││ │││││一││├─┼─────────┼─────────┼───────────┼────────┼────────┼──┤│3│黎萬耀│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七八四一│││ │││││七││├─┼─────────┼─────────┼───────────┼────────┼────────┼──┤│4│鵬程輪胎行汪國斌 │新竹商銀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5│范煥智│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元│AA三三七七八五│││ │││││七││├─┼─────────┼─────────┼───────────┼────────┼────────┼──┤│6│陳昭雄│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元│0000000 ││├─┼─────────┼─────────┼───────────┼────────┼────────┼──┤│7│嘉一輪胎行游銘偉 │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叁佰元│AA三四四三六五│││ │││││一││├─┼─────────┼─────────┼───────────┼────────┼────────┼──┤│8│張旭齡│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壹萬捌仟陸佰元 │BCB0六一0八│││ │││││四三││├─┼─────────┼─────────┼───────────┼────────┼────────┼──┤│9│徐名福│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萬叁仟伍佰元 │FC三六九三六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