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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
宏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柏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江進有      │新竹商業銀行楊梅分│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  │伍萬叁仟伍佰伍拾│AA三二四六一一│  │
│ │         │行        │           │元       │九       │  │
├─┼─────────┼─────────┼───────────┼────────┼────────┼──┤
│2│秉延機電有限公司張│新竹商業銀行公西分│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叁萬叁仟陸佰元 │AA三四四二二三│  │
│ │振旺       │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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