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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
東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

~B書 記 官 陳玲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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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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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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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冶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貳萬陸仟陸佰柒拾│GC八八二八三三│  │
│ │楊秋賢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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