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三號
- 聲請人
- 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賴美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一二0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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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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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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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中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陸仟壹佰元 │JB0二一二四九│ │
│ │ 甲○○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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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中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 │壹萬柒仟零肆拾柒│JB0二一二四八│ │
│ │ 甲○○ │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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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中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貳萬壹仟元 │JB0二一二四九│ │
│ │ 甲○○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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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肆萬玖仟捌佰貳拾│AN七二七0六0│ │
│ │ 甲○○ │ │ │貳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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