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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
添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詹崇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涂麗淀      │新竹商銀新坡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貳拾伍萬元   │0000000 │  │
├─┼─────────┼─────────┼───────────┼────────┼────────┼──┤
│2│江麗秋      │安泰銀行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叁萬貳仟肆佰元 │0000000 │  │
├─┼─────────┼─────────┼───────────┼────────┼────────┼──┤
│3│張振耀      │新竹商銀大樹林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日   │伍萬玖仟元   │0000000 │  │
├─┼─────────┼─────────┼───────────┼────────┼────────┼──┤
│4│五龍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零貳拾叁│0000000 │  │
│ │楊聯樹      │         │           │元       │        │  │
├─┼─────────┼─────────┼───────────┼────────┼────────┼──┤
│5│唐太福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柒萬叁仟元   │0000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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