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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謝永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九號、一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鄉亭企業有限公司陳│龜山鄉農會│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柒仟壹佰壹拾叁元│FA六0六六一0│││ │金蔥││││六││├─┼─────────┼─────────┼───────────┼────────┼────────┼──┤│2│巧巧屋文化廣場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陸仟零叁拾肆元 │BC0七八三二九│││ │公司游梓勝││││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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