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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琇玲陳清怡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九號

聲請人
宏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榮相科技有限公司胡│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柒拾壹萬玖仟肆佰│QI六七二四七二│││ │憲俞│崁分行││零貳元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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