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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四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富全企業社 卓淼森│泛亞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肆萬壹仟玖佰元 │AA八五五五0四│  │
│ │         │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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