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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洪朝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0000000 │││ ││德分行│││││├─┼─────────┼─────────┼───────────┼────────┼────────┼──┤│2│洪朝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00000000│││ ││德分行│││││├─┼─────────┼─────────┼───────────┼────────┼────────┼──┤│3│吳明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QY0一0七二九│││ ││德分行│││五││├─┼─────────┼─────────┼───────────┼────────┼────────┼──┤│4│莊明正│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FA0六一三四二│││ │││││六││├─┼─────────┼─────────┼───────────┼────────┼────────┼──┤│5│森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SB二八三九四0│││ │││││二││├─┼─────────┼─────────┼───────────┼────────┼────────┼──┤│6│范美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捌萬捌仟元│0000000 │││ ││敬分行│││││├─┼─────────┼─────────┼───────────┼────────┼────────┼──┤│7│碩浩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B0二七七八八│││ │游正宗│園分行│││0││├─┼─────────┼─────────┼───────────┼────────┼────────┼──┤│8│張萬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三五一七一七│││ ││園分行│││0││├─┼─────────┼─────────┼───────────┼────────┼────────┼──┤│9│洪忠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三五一七一七│││ ││園分行│││0││├─┼─────────┼─────────┼───────────┼────────┼────────┼──┤│0│林陳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三七七五0八│││1││園分行│││七││├─┼─────────┼─────────┼───────────┼────────┼────────┼──┤│1│配得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AA0一一三五二│││1││園分行│││一││├─┼─────────┼─────────┼───────────┼────────┼────────┼──┤│2│柏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P0三0六五0│││1│司 蘇樵知│園分行│││九││├─┼─────────┼─────────┼───────────┼────────┼────────┼──┤│3│黑偉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0000000 │││1│林李完│園分行│││││├─┼─────────┼─────────┼───────────┼────────┼────────┼──┤│4│陳詩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Q0四六六三九│││1││園分行│││三││├─┼─────────┼─────────┼───────────┼────────┼────────┼──┤│5│蔡貴富│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PU二七0一二四│││1││行│││二││├─┼─────────┼─────────┼───────────┼────────┼────────┼──┤│6│蕭新生│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UC二七六五二八│││1││行│││八││├─┼─────────┼─────────┼───────────┼────────┼────────┼──┤│7│洪忠明│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UC二七三二五八│││1││行│││三││├─┼─────────┼─────────┼───────────┼────────┼────────┼──┤│8│中明鋼鐵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UI五三五五三一│││1│司 許琇筑│行│││一││├─┼─────────┼─────────┼───────────┼────────┼────────┼──┤│9│洪金智│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UC二七0五二七│││1││行│││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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