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 聲請人
-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筱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貳拾陸萬玖仟叁佰│BR六六四六二三│││ │司吳元超│││零伍元│七││├─┼─────────┼─────────┼───────────┼────────┼────────┼──┤│2│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捌萬零肆佰貳拾壹│BR六六四六二五│││ │司吳元超│││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