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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人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筱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貳拾陸萬玖仟叁佰│BR六六四六二三│││ │司吳元超│││零伍元│七││├─┼─────────┼─────────┼───────────┼────────┼────────┼──┤│2│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捌萬零肆佰貳拾壹│BR六六四六二五│││ │司吳元超│││元│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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