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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鎮泰工程行│新竹商業銀行瑞豐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萬肆仟壹佰伍拾│AA三三一八四八│││ ││行││元│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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