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鎮泰工程行│新竹商業銀行瑞豐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萬肆仟壹佰伍拾│AA三三一八四八│││ ││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