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 聲請人
- 井原齒科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新台幣) ││├─────────┼─────────┼───────────┼────────┼────────┤│井原齒科器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貳萬叁仟捌佰柒拾│AN八五四九0三││乙○○│││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