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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九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郭琇玲陳清怡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
蘇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佳田營造有限公司曾│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伍萬玖仟捌佰伍拾│UC七八五九三三│││ │浴圖│行││元 │七 ││├─┼─────────┼─────────┼───────────┼────────┼────────┼──┤│2│佳田營造有限公司曾│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壹拾壹萬玖仟柒佰│UC七八五九三四│││ │浴圖│行││元 │三 ││├─┼─────────┼─────────┼───────────┼────────┼────────┼──┤│3│佳田營造有限公司曾│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壹萬玖仟柒佰│UC七八五九三四│││ │浴圖│行││元 │四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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