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 聲 請 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貳拾壹萬零肆佰壹│AR0二一一二0│ │ │ │余寶珠 │明分行 │ │拾元 │三 │ │ └─┴─────────┴─────────┴───────────┴────────┴────────┴──┘ ~B書記官 羅英梅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