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余東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受款人有背書轉讓支票於聲請人之證明文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李家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六號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受款人有背書轉讓支票於聲請人之證明文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李家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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