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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六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六號

聲請人
余東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受款人有背書轉讓支票於聲請人之證明文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李家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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