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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游士珺

~B書記官 張簡純靜~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寶島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二│││││├─┼───────────────┼──────────────┼────┼───┼────┼───┤│2│寶島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四│││││├─┼───────────────┼──────────────┼────┼───┼────┼───┤│3│寶島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 ││三│││││├─┼───────────────┼──────────────┼────┼───┼────┼───┤│4│寶島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壹│肆佰零柒│││ ││三│││││├─┼───────────────┼──────────────┼────┼───┼────┼───┤│5│寶島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壹│壹佰壹拾│││ ││一│││柒││├─┼───────────────┼──────────────┼────┼───┼────┼───┤│6│寶島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壹│壹佰柒拾│││ ││九│││壹││└─┴───────────────┴──────────────┴────┴───┴────┴───┘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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